在教會的位置

主業團提供的靈修培育與地方教會的工作相輔相成。加入或參與主業團活動的人依舊屬於他們自己的教區。

主業團於1928年創立。馬德里主教於1941年核准,1947年則獲得宗座核准。自從1982年主業團成為天主教會的屬人監督團,具有履行特殊的牧靈使命,並形成教會管轄權和聖統架構的一部分。屬人監督團是由監督、在俗司鐸及男女平信友結合而成的一個組織,以達成監督團的特殊使命。就主業團而言,該使命即在世界之中廣傳成聖的理念。

依賴天主的聖寵,主業團成員的使徒工作,目的在於使世上所有地方教會和堂區的教友均能體驗到基督徒生活更新的益處,例如皈依、熱衷參與聖體聖事、勤領其他聖事、傳播福音給遠離信仰的人、為有需要的人爭取利益、幫助教導天主教教理、參加堂區的一些活動,並與教機構區合作。主業團成員的使徒工作是在主業團特殊神恩簡言之,即聖化日常生活的平凡工作、情境和事件的框架下而得以實踐的。

主業團宗旨在培養監督團所有信友和教區牧者的團結,並鼓勵他們按照每個人的家庭和職業情況,熟識教區主教和主教團的指示和方針,並付諸實行。

屬人監督團

屬人監督團法律的架構是源自於梵蒂岡第二次大公會議一篇文獻:司鐸職務與生活法令(1965年12月7日)第10條,它提及在不同組織中,可設立「特殊教區或屬人監督團」為「在世界任何地區、任何種族當中,執行特殊的牧靈事業。」梵二渴望有一個嶄新、具有彈性的法律架構而能有效地傳播基督宗教的訊息和基督徒的生活。如此,教會可以針對它在世上使命的種種要求,做出更適當的回應。

教會內大多數的管轄權是以地區畫分的,比方在一個教區內,信友依照地域或住所決定他屬於哪個教區。然而,管轄權不一定總是以地區為標準,也可以用其他準則,例如聘僱、宗教禮儀、移民身分,或與管轄機構達成的某種協議。軍事教長區和屬人監督團則屬於最後一種情況。

梵二早即預見屬人監督團的存在,由一位牧者(監督)與在俗司鐸,和男女平信友組成。監督可以有主教的身分,由教宗委任,他以管理權或管轄權治理監督團。

教會為奉行基督為它訂定的宗旨,具有自我組織的權力。它運用此權力,在聖統制內設立了屬人監督團,並賦予監督團的信友此一特性:他們繼續屬於他們居住地的地方教會和教區。因為這個及其他的原因,屬人監督團與一般的修會和獻身生活團體大相逕庭,也和其他信友組織與運動截然不同。

天主教法典明定每一個屬人監督團必須受教會一般法規及它自己法規的管理。

主業監督團

主業團是一個由平信友和司鐸組成的有機體,他們在牧民和普世性的使徒事工上合作。此特殊的基督徒使命就是藉由日常工作和平凡生活,在世界上廣傳成聖的理想。

教宗保祿六世和他的繼承人決定,應著手研究一個適合主業團真正本質的法律結構,依據梵二文獻,該結構即為日後的屬人監督團。1969年宗座與主業團成員一起開始起草,於1981年完成。之後,宗座將研討報告送至2000餘在他們名教區已有主業團中心的主教手中,邀請他們提供他們的意見。當該階段完成後,主業團即被若望保祿二世成立為國際性的屬人監督團,

宗座於1982年11月28日利用宗座憲章Ut sit(但願如此)將之公諸於世,在1983年3月19日正式付諸實行。同時教宗頒布由主業監督團的特殊宗座法規構成的章程,其內容與創辦人多年前所準備的章程一樣,但為適應新法規而做了些許細微的必要修訂。

與教區的關係

主業監督團是一個管轄權的結構,隸屬於教會的牧民和聖統制度。正如教區、地域監督團、代牧區和軍事教長區一樣,主業監督團為落實服務教會的使命,亦具有自己的自主權和一般管轄權,為此原因它透過主教部,立即和直接的依歸於教宗。

監督的權限只限於與監督團相關的特殊使命,因此與教區主教在對教區信友一般牧靈照顧上的權力完全協調一致:

一、凡在履行靈修、培育和使徒事工方面的相關承諾上,主業團的平信友要聽命於監督,他們在正式宣稱加入監督團時,便承擔起這些承諾。從這些承諾的內容來看,它們絕不干涉教區主教的權力。同時,主業團的平信友繼續在他們所居住的教區維持信友的身分,因而他們與教區其他領了洗的人一般,在同樣的事件上以同樣的方式,聽命於教區主教的權力。

二、依據教會的一般法和主業團的特別法的規定,歸屬於監督團的執事和司鐸屬於在俗司鐸,而且完全在監督權力之下。他們與教區司鐸團的成員培養手足般的友誼,並以應有的關心遵守司鐸的通常法令。他們亦可成為教區司鐸議會的一員。教區主教在事先獲得監督(或他的代表)的同意,可任命監督團的司鐸團的一位司鐸擔任教區的某個職位或職務(例如堂區神父或法官)。該司鐸只需依照教區主教的指示行事,並只向主教交代他的工作。

主業團法規(第四題,第五章 )訂定標準,確保監督團和它執行特殊使命所在的教區之間的和諧關係。監督團總是與教區的首長保持良好關係,定期的向教區主教通知它的活動。這份關係的一些特色如下:

一、主業團如無事先獲得教區主教的准許,決不會設立監督團的中心,或開展其使徒工作。

二、當監督團預備成立一座自己的教堂,或當監督團被交託照顧一座教堂或堂區時,教區主教和監督(或他的區代表)共同起草一份協議。在此情況下,監督團恪守在俗神父管理教堂的教區通常規則。

三、監督團的區當局定期與教區主教聯繫和諮會有關監督團在該教區進行的牧靈和使徒工作。另一方面,他們亦與在主教團擔任管理職位的主教們保持聯繫。